雙鳳鎮五金機電(電鍍)集中作業區
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二次公示
一、集中區總體規劃概況
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增強地方經濟實力,2002年7月20日,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批準同意設立雙鳳鎮五金機電(電鍍)集中作業區(蘇環函[2002]63號)。2003年4月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編制完成了《太倉市瀏河、沙溪、雙鳳五金機電(電鍍)集中作業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并于2003年8月8日獲得蘇州市環保局的審核意見(蘇環建[2003]215號)、2003年12月4日獲得了江蘇省環保廳的批復(蘇環管[2003]221號)。
目前,園區企業與規劃用地性質相符,入區項目與園區產業定位相符。
二、規劃回顧性評價
與原規劃對比,實際發展過程中范圍有所縮小,產業定位、環保設施等基本不變。
實際四至范圍:東至204國道,西至吳塘河,南至丁江門河,北至秦江門河,規劃面積1200畝,約80.04公頃。發展定位:采用先進的電鍍工藝,污染治理措施可靠的項目方可進入工業園,不允許含氰、含鉛、含鎘電鍍項目進入作業區。
園區部分企業生活污水接管太倉市雙鳳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后達《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排放標準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后經新開河排至楊林塘,生產廢水經廠內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后達《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經電鍍污水處理廠總排口排至吳塘河;部分企業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分質、分流接管太倉市雙鳳電鍍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集中處理后,排至太倉市雙鳳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排放標準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后經新開河排至楊林塘;部分企業無生產廢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太倉市雙鳳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達《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排放標準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后經新開河排至楊林塘。
目前園區內由太倉宏達熱電有限公司提供熱源,現有蒸汽規格能滿足工藝需要的企業均實現了集中供熱,區內無自建鍋爐。
通過對本次跟蹤監測數據、歷史監測數據的對比分析,各規劃園區的開發建設產生的污染物未對區域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產生明顯的不良影響。
三、存在的環境問題、制約因素和對策措施
(1)存在的環境問題、制約因素
園區尚有企業未進行環境保護驗收,部分電鍍企業采用含低氰電鍍工藝,部分企業環保設施不規范,園區定期監測工作未開展。
園區南邊界距離楊林塘最近距離60m,部分區域位于楊林塘(太倉市)清水通道維護區二級管控區內。
(2)對策措施
園區應按照原環評制定的環境監測方案,定期開展園區及周邊環境狀況評估工作;督促區內已建企業盡快完成環保驗收工作及進行污染控制措施整治;進區電鍍企業采用含低氰電鍍工藝的,需保持現有生產能力,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后期積極采取替代工藝,按要求淘汰含氰電鍍工藝。
位于楊林塘(太倉市)清水通道維護區二級管控區內的企業無生產廢水產生及排放,生活污水接管雙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無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等行為,符合《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2013年)》清水通道維護區二級管控區要求,后期應加強對其監管,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四、評價結論
園區的開發建設產生的污染物未對區域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產生明顯的不良影響。各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基本全部到位,園區產業定位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要求。
產業園區應通過貫徹循環經濟理念,進一步科學招商選商,加強各規劃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強化環境管理體制的前提下,有效地運行基礎設施,較好的控制各類污染物排放,進一步降低對區域及各保護目標的環境影響,滿足區域環境功能要求,可實現開發區的可持續發展。
五、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和主要事項
本項目征求公眾意見的范圍:為園區所在區域居民以及對項目關心的公眾。
本次公告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對于規劃園區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的看法;對目前園區區域范圍內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的認識;對園區的發展是否認可;重點關心的園區發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環境問題;對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建議;對本次公眾意見調查工作的建議。
六、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
(一)管理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管理單位:太倉市雙鳳鎮人民政府
聯系人:吳庭庭
(二)承擔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評價單位:南京博環環保有限公司
聯系人:孔工
聯系電話:025-83179600
E-Mail:bhhb@vip.sina.com
七、環評報告等資料獲取
環評報告簡本及項目相關資料可從以下地方獲取太倉市雙鳳鎮人民政府、南京博環環保有限公司。
八、公示時間:自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